蘇州周律師成功辦理趙某某工傷賠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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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趙某某系江蘇省徐州市沛縣魏廟鎮人,在蘇州臺資企業上班,從事的是操作工工作。在工作中由于板材打滑致左手手指受傷,左手手指末節缺失。受傷后即將一年,公司未為其申報工傷,趙某某于是找到周仲生律師。周仲生律師接受律師事務所指派以后,立即開始辦案。首先,公司的注冊地在吳江汾湖鎮,實際經營地在蘇州吳中區,申報工傷以注冊地優先原則首先到吳江勞動局工傷科進行工傷申報登記,然后再補充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那勞動關系的仲裁是在吳江還收蘇州吳中區呢?依據規定,是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實際經營地。于是向蘇州吳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蘇州市吳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開庭時雙方就工傷賠償達成協議。公司一次性支付趙某某九萬元。在達成協議后,公司不止一次地拖延,周律師多次到公司要求公司付款。并多次電話聯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后趙某某獲得9萬元工傷賠償款。
周仲生律師點評:
1、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工傷申報管轄地法律規定:《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且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在生產經營地申報需提交用人單位在注冊地未參保的證明,而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往往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
2、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