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師于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為李XX辦理離婚案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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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與錢XX于2003年登記結婚,2006年生育一女。婚后因為生活中的瑣碎問題經常發生銀盾,長期的爭吵導致感情徹底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性。原告因此委托周仲生律師處理離婚事宜,周律師在收集證據后起訴。
2015年11月3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公開進行了審理。經該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了協議:
一、 原告李XX和被告錢XX 離婚。
二、 婚生女由被告撫養,原告李XX自2015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撫養費人民幣3000元,至婚生女獨立生活時止。
三、 探視方式:自2015年11月起,平時的每個星期的星期六中午12時由原告李XX至女兒住所地接女兒,下午22時將女兒送回。每年的暑假原告李XX帶女兒出去旅游10天;逢雙年的寒假,原告李XX帶女兒回東北過年7天。
四、 位于蘇州市XX地房屋歸被告所有,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前配合被告辦理相關過戶手續,所產生的過戶費用由被告承擔。位于蘇州市XX路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從2015年11月3日起該房屋的剩余貸款本息由原告李XX負責歸還,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前配合原告辦理過戶手續,所產生的過戶費用由原告承擔。位于蘇州市XX苑的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前配合原告辦理過戶手續,所產生的過戶費用由原告承擔。
車牌號為xxxxxx的小轎車歸原告所有,該車輛上所有貸款從2015年11月3日起由原告負責歸還。車牌號為XXXXX小轎車歸被告所有,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前配合被告辦理過戶手續,所產生的過戶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財產補償款人民幣200000元。原告個人衣物歸原告所有。
五、 雙方名下公積金、養老金、存款、國債歸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