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市場主體有序退出,規范企業依法破產,近日,吳中法院在全市范圍首發《關于防范與打擊借破產程序逃廢債務的工作意見(試行)》,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法院對“假破產,真逃債”案處置模式與責任追究,通過區分不同申請主體的審查重點、督促管理人履職盡責、完善處置模式等手段,嚴厲防范與打擊借破產程序逃廢債務的行為,推動破產審判質效進一步提升,債權人利益得到充分維護。
一是區分不同破產申請主體的審查重點,防止逃廢債案件進入破產程序。《意見》對債務人自行申請的破產申請、債務人關聯人員或關聯企業、其他債權人的破產申請的審查重點進行了明確,并明確了法院應予以重點審查的債務人及有關主體處置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亦明確了可通過組織聽證的方式進行審查,要求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有關主體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承當相應不利后果。
二是督促管理人履職盡責,全面清查追收并調查相關線索。《意見》明確了管理人應積極履職盡責,識別破產原因、窮盡調查措施、全面清查追收債務人資產、審慎甄別債務人及有關主體是否存在借破產程序逃廢債務的行為。對債權人提供的債務人及有關主體的逃廢債務的線索,管理人應全面深入調查,并及時報告,法院經審查認為管理人履職不力的,可以采取相應監督約束措施。
三是完善案件處置模式,依法嚴厲打擊逃廢債務的行為。《意見》明確若法院認定債務人及有關主體構成借破產程序逃廢債務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并可函告征信部門;針對債務人及有關主體逃廢債務的行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采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該工作意見是吳中法院助力轄區營商環境構建、落實破產審理機制效能的重要舉措。下一步,吳中法院將繼續加強對破產審判工作新態勢、新動向的綜合研判,對工作中發現的“假破產、真逃債”的行為依規進行有力打擊,維護正常經濟活動秩序,發揮破產程序制度價值,保障債權人公平有序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