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師于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為王某涉嫌盜竊罪辯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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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王某系蘇州某公司員工,時分時合不定期伙同他人,利用單位物防松懈和夜色掩護,多次盜竊該公司財物(紫銅),并賣至周邊廢品收購站或金屬交易市場獲利。案發后,根據公安機關偵查材料,檢察院起訴書中指控王某參與了全部的六次共同盜竊行為,為共同犯罪的主犯。
【律師視角】周仲生律師接受王某委托后,認真查閱了本案卷宗,多次會見詢問王某本人對案件進行了詳細的了解。在關于事實部分的辯護意見指出,王某未參加3月19日的盜竊行為,并用四大不在場證據證明王某在該次行動中的清白。關于量刑部分的辯護意見中指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到案后悔罪表現明顯,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最終法院在判決中駁回了檢察院對于王某3月19日盜竊行為的指控,并對王某到案后的悔罪和如實供述酌情考慮。
【律師點評】盜竊罪規定在刑法第264條,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希望王某通過法律的懲戒,增強法制意識,以后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做一個有益于社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