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師于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辦理姚某某訴某房產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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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4月同被告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標的物為被告所開發建設的某項目第8幢1單元1412號房屋,合同簽訂生效后。原告通過按揭方式依約履行全額支付房款義務,被告無故逾期交房超365天,后原告發函催告要求被告限期交房,其仍不履行交房義務。周律師接受原告姚某某的委托,代理此案。
【律師視角】本案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本案爭點在于被告逾期交房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具體而言,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14年10月30日,履行期屆滿被告未能按約交房,逾期時間超過365天,甚至法庭辯論終結時仍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具備交房條件。經原告委托本律師發函催告,仍不履行交房義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權要求返還價款并賠償相應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全額房款和相關利息損失。
【律師點評】目前開放商逾期交房的現象并不少見,期房的建設進度并不總能達到計劃預期,房屋買賣中購房者又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逾期交房的違約金計算方法,和超過約定期限買房者有權解除合同,以維護買房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購房者應當養成良好習慣,保存相關的支付憑證和書面材料,以便維權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