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師于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成功辦理隋女士與某房產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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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隋女士于2015年11月29日與某房產公司簽訂定購協議,購買蘇州新區滸關鎮某處房產,房屋單價12489.57元,面積93.47平方米.總價116.74元.隋女士向房產公司交付定金,雙方約定2015年12月6日9時至17時簽訂正式買賣合同.
2015年12月1日房產公司通知隋女士由于系統維護,簽合同另等通知,隋女士當即表示要依約簽訂合同.隋女士多次追問房產公司,房產公司表示要2016年1月才能簽.于是隋女士決定解除與房產公司的房屋定購協議并要求返還定金遭到房產公司拒絕,于是聘請周仲生律師處理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周仲生律師以房產公司違約為由向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要求房產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庭審中房產公司提出系隋女士違約無需返還定金.房產公司提出合同中約定:如系統需維護,需待系統恢復次日起開始簽約,并提供了房產公司由于”期轉現”系統在維護期間的證據.
周律師對”系統維護”的概念進行說明,應該是指房管局的系統而不是指房產公司的系統.
經過庭審,房產公司見敗局已定,主動聯系隋女士協商解決此事,隋女士合法權益得以維護.
周仲生律師點評:
依據定金罰則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因此在定金合同糾紛中確定違約以及違約原因對承擔責任至關重要.
對于格式條款的解釋有多種解釋時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就如本案”系統維護”房產公司解釋為”自己的系統”而隋女士一方解釋為”房管局的系統”,依據格式條款的不利解釋規則應認定為是”房管局的系統.”
此外,注意保留相關短信,進行錄音對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