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仲生律師于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辦理潘某與潘×康、潘×妹遺產繼承糾紛一案
該案涉及繼承糾紛中常見的遺贈扶養協議、遺囑與法定繼承等多個法律問題,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因此,周律師結合案例詳細闡述了遺產繼承中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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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潘×泉系潘某的伯父,其未曾結婚生子、父母已雙亡。潘×泉于2015年7月30日立下一份名為“遺囑”實為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字據,內容為:潘×泉本人自愿同意無償將其名下一套房產贈于潘某,潘某負責其生活料理至養老送終。潘×泉因病逝世后,潘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潘×泉所立“遺囑”有效,并且要求潘×康(潘×泉同胞弟弟)、潘×妹(潘×泉同胞妹妹)協助其完成不動產產權變更登記。
【案例分析】
實踐中我們遇到遺產繼承案件時,首先要考慮是否存在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或遺贈等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遺囑繼承或遺贈,而遺囑繼承或遺贈又優先于法定繼承。因此,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一定要理清法律關系,不可一概而論。
該案中,潘某提出了一份“遺囑”作為證據,“遺囑”約定潘×泉將其名下一套房產贈于潘某,而由潘某負責其生活料理,為其養老送終。在法律上,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而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因此,本案中的“遺囑”雖名為遺囑,實則是遺贈扶養協議,應優先于法定繼承。
那么在向法院起訴時,我們應當準備以下證據材料:
一、遺贈人的死亡證明。該案中,潘某提供了由蘇州市殯儀館出具的潘×泉的火化證明以及由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上述材料證明被繼承人潘×泉已經死亡,繼承開始,這是該案繼承糾紛產生的大前提。
二、遺贈財產的權屬證明。該案的爭議標的為遺贈人名下的一套房產,因此潘某提供了該套房產的產權證,證明遺贈人潘×泉確為該房產的唯一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該不動產。因此,該案所涉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護。
三、被繼承人的家庭關系。本案中潘某提供了《第二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表》,證明了被繼承人潘×泉的家庭情況。同時,潘某還提供了潘×泉戶口所在地村委會的《證明》以及潘×泉父母的戶口注銷證明,證明潘×泉的父母均已過世,且其僅有一個弟弟和一個妹妹,即潘×康和潘×妹。
該案件中,潘×康與潘×妹對“遺囑”并無異議,三方當事人也并無爭議,后經過周律師的調解,該案當事人達成合意,本案標的房產歸潘某所有。
【律師點評】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除了遺贈扶養協議,還會涉及遺囑繼承、遺贈和法定繼承。在上述案件中,若被繼承人除了涉案房產還有其他財產的,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其余財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依據《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潘×泉沒有配偶、子女,其父母均已過世,因此應由第二順序的弟弟、妹妹平分剩余遺產。
【法條檢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